记者5月20日从来宾市兴宾区教育体育局获悉,《2025年来宾市兴宾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已正式对外发布。今年招生方案明确,将持续落实 “双减” 政策,通过优化招生流程、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为学生减轻课业负担,营造健康成长的教育生态。(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劝返工作,稳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二)科学合理划定片区。一是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按照“适度规模、合理调剂”原则确定区域安排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二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5〕9号)精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仅限在本县域范围内招生。
(三)严格实行免试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擅自设定任何限制性报名条件。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四)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均要同步登记信息、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托广西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服务系统平台受理报名。
(五)加强编班管理和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须于2025年 10月 20日前全部完成,休学、转学等业务要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毕。
(六)依法公开招生信息。全面落实“阳光招生”政策,主动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公办学校报名入学办法、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信息。
(七)做好特殊群体入学保障。一是深入推动“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是根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就读的,要依法予以统筹安排。二是积极地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近就便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三是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建立帮扶机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力度,确保应返尽返。四是严格落实烈士子女、合乎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义务教育入学教育优待政策。
(八)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消除大班额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在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收尽收”前提下,尽可能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防止造成新的学位紧张和不足。
(一)小学。招收截至2025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有兴宾区户籍(含来宾城区户籍,下同)或房产人员、经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人员的适龄儿童,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安排入学。
(二)初中。招收具有兴宾区户籍或房产人员、经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人员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一)乡镇学校。按适龄儿童少年所在乡镇户籍、住址确定,由所在乡镇学校自主招生,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
(二)城区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在城区申请入学,并按条件确定学校。
1.有来宾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仅有一套独立产权房的,按照该套房房屋坐落地址确定学校;有多套独立产权房的,以自助选定的一套房产确定学校。(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仅归属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
2.有来宾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既有独立产权房,又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独立产权房房屋坐落地址确定学校。(共有产权指房屋所有权除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外,还存在别的产权共有人,下同)
3.有来宾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独立产权房,只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共有产权房房屋坐落地址确定学校。
4.有来宾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产权房的,按学生户籍地址确定学校。
5.无来宾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独立产权房的,按产权房房屋坐落地址确定学校,若自建房因故未办好房产证的,需提供户主水费或电费缴费票据;政府保障性征地、易地搬迁安置户以安置地址确定学校;城区政府保障性公租房的直接承租人子女入学,按该公租房地址确定学校。
6.未能按时收房的购房户(即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户未能按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收到房屋),按购房合同中标明的房屋地址确定学校。
7.无来宾市城区户籍,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来宾市城区经商、务工等以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确定学校。
8.持有外国护照没有国内户籍的华侨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要求在来宾市城区学校就读,按照其子女在国内的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或产权房房屋坐落地址确定学校。
9.如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已离异,以直接抚养适龄儿童少年一方的户籍或产权房房屋坐落地址确定学校。
新生报名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招生方式,线上通过“桂通办”平台()和“智桂通”移动端(可直接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安装)提交材料报名,线下通过学校现场进行报名,每位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只能报读一所学校。
2025年6月17日至6月23日:正式报名招生。统一开展线上招生入学报名工作,各学校要同时保留线下招生渠道,未能线上报名成功者,在线上报名期间,持相关证件材料到辖区学校咨询,学校安排专人现场指导报名信息录入。
2025年6月18日至6月30日:学校核对报名信息。开展系统报名数据整理和比对,确保没有缺漏。各学校对线上、线下报名信息及材料来审核,初步确定录取对象。
2025年7月1日至7月3日:区教育体育局复核报名信息及材料,并确定录取结果,对需要统筹分流的生源,及时提出并报招生工作专班审定。
2025年7月4日至7月8日:区教育体育局对学生分流并正式反馈录取结果,学校同步做好被分流学生家长的解释和说明工作。
(一)按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条件优先排序录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精神,结合来宾市城区的真实的情况,各学校按照“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实际居住”优先的原则,遵照“双证(有户籍、房产且房户一致)→单证(有户籍或房产或有户籍、房产但房户不一致)→经商务工”总序并依据下列顺序先后录取适龄儿童少年,录满为止。(其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落款时间、户口迁入落款时间需在网络报名截止时间之前)
来宾市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地址与申请入学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坐落均在同一学校辖区内。该房产为独立产权优先,非独立产权次之。产权比例多优先,少则次之。
来宾市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地址与申请入学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坐落不在同一学校辖区内。该房产为独立产权优先,非独立产权次之。产权比例多优先,少则次之。
来宾市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地址在学校辖区内,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来宾市城区无房产。
(1)无来宾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来宾市城区有政府保障性征地安置房、易地搬迁安置房、产权房。产权比例多优先,少则次之。
(2)无来宾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自建房。独立产权优先,非独立产权次之;产权比例多优先,少则次之。
(3)逾期交房的购房户(即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但未得交房的购房户),且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居住。
(1)无来宾市城区户籍、随其法定监护人进城租赁房屋经商(创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①无来宾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②法定监护人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有城区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③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在来宾市城区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并按照学生在城区学校就读时限(该项指的是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根据学籍提供证明)依次录取。
(二)学位调剂录取。城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按照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条件优先排序录取,如果计划学位能够很好的满足入学范围内合乎条件对象的就读需求的,则全部予以录取。如果计划学位不足以满足入学区域内符合就读需求条件对象的,则先保证双证,再考虑单证,依次类推。双证录取完剩余的学位不能够满足单证的,或单证录取完剩余的学位不能够满足其他的,则通过电脑摇号随机派位方式来进行调剂。
1.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以居住证持有时长、居住年限、社保缴纳等作为入学条件的规定,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或城区企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五险)凭证的优先安排,仅有合法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入学材料的次之。
2.特殊人员子女录取。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特殊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合乎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入学,需调剂的应填写《特殊情形学生申请入学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9)并按要求提供入学材料,相关材料及录取结果报区纪委监委派驻兴宾区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在公证机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多胞胎子女捆绑同一个号)。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即辖区学校超量学生),一是有来宾市城区户籍、房产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摇号方式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相对就近的城区学校就读,来宾市祥和小学教育集团(本部)超量适龄儿童少年,分流到来宾市祥和小学高新校区、来宾市翠屏小学、来宾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等学校;来宾市滨江小学超量适龄儿童少年,分流到来宾市祥和小学高新校区等学校;来宾市河西小学超量适龄儿童少年分流到来宾市新华小学、来宾市解放小学和来宾市长梅小学等学校;来宾市飞龙小学超量适龄儿童少年分流到来宾市民族小学和来宾市长梅小学等学校;来宾市宁柳小学超量适龄儿童少年分流到来宾市祥和小学高新校区等学校;来宾市政和小学迎宾校区超量适龄儿童少年分流到来宾市政和小学盘古校区、来宾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本部)和来宾市翠屏小学等学校;来宾市第六中学教育集团(本部)超量适龄儿童少年分流到来宾市第六中学高新校区、来宾市第十四中学、来宾市第十中学教育集团(本部)和来宾市第十中学高岭校区等学校。二是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摇号方式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学校或城市郊区学校(城厢镇中心小学双马教学点、城厢镇新龙小学、来宾市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城厢校区、来宾市第十中学教育集团良江校区等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三是不合乎条件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四是解决多孩子女同校就读问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允许同一父母的子女或同一监护人的监护对象同校就读,解决家长多处接送孩子的困难。因城区初中学位紧张,没有城区户籍、房产又不在来宾市城区的在城区小学参加小学教学质量调研的小升初学生,其法定监护人在来宾市城区也没有房产的,不得在城区初中报名读七年级。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相关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格外的重视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监管,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抓紧抓实。完善应急协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招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生入学工作公信力,学校纪检监督室主任全程跟踪监督,区纪委监委派驻兴宾区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人员随时进行抽查核验情况,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将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重点内容,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好影响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通力合作,加强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解读工作,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杜绝因宣传不规范不准确、解读不到位而引发负面舆情情况。
(四)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计划招生,公办的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附属初中、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年度招生计划,自主招生。严禁民办学校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五)严禁跨区域招生。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划定区域招生,不得违规招收区域外学生入学。对于违反招生规定违规招生,导致招生秩序混乱,造成新的学位不足,将严肃追究相关的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据摸底调查,来宾市祥和小学教育集团(本部、高新校区)、来宾市政和小学教育集团(盘古校区、迎宾校区)、来宾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本部、新兴校区)、来宾市滨江小学、来宾市飞龙小学、来宾市翠屏小学、来宾市河西小学、来宾市宁柳小学、来宾市城南小学教育集团(本部、凤翔校区)、来宾市第六中学教育集团(本部、高新校区)、来宾市第十中学教育集团(本部、高岭校区)、来宾市第十四中学等12所学校,辖区内非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较多,原则上不再接收经商人员及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经商人员及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可以在就近且接收经商人员及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学校报名。
(六)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落实“双线四包”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全面排查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情况,落实登记、劝返和报告等制度,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做好“小升初”衔接工作,避免小学毕业生辍学“没人知、没人管”。学生家长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违法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转学管理。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收插班生,若学生户籍迁入来宾市城区或法定监护人在来宾市城区购房且实际居住或学生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有编制)变动等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城区户籍、房产证、工作变动证明和单位编制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在开学正式报名其间到辖区学校申请转学,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审核申请转学材料,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劝其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学校汇总上报区教育体育局 301室,在有学位的情况下,由区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都不能擅自接收学生转入,否则不予办理学籍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