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普通高中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13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补齐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岚综委
第二条区公办普通高中开展教学辅导服务,所需经费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补齐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每年追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辅导服务是指学校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免费向全体高中学生提供的晚间返校自习、高三年级的周六教学辅导、即将升入高三年级的暑期返校教学辅导。
第四条学校开展校内教学辅导服务应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区社会事业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方案内容有: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时长、服务方式、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等情况
第五条各学校应当将教学辅导服务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之中,强化校园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严格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明确参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职责,全面落实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学校开展高中年级学生晚间返校自习辅导,应坚持公益性、自愿性原则,实行“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集体到校参加教学辅导。
第七条学生晚间返校自习辅导实行教师坐班答疑制度,不得组织学生集体满课时补课或上新课。
第八条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参与晚自习教学辅导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应严格执行轮班辅导制度,原则上每位教职工每周参加次数不超过2次。
第九条校内教学辅导服务经费原则上按学期拨付,各校应在每学期开始两周内编报本学期经费预算,经区社会事业局基础教育处审核汇总后,向社会事业局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后,由社会事业局财务部门与区财政金融局协调解决。
第十条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对完成相关的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教学辅导工作的教职工,根据其服务工作量发放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按照现行我区编外合同制教师课时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结合实际合理的安排人员,学生晚间返校自习辅导,每班安排坐班答疑辅导教师不超过1人;完中行政值班人员每天不超过2人,一般初中每天不超过1人。
第十二条高中年级晚辅导每节按60元(九年级每节按50元)发放;高三年级周六、暑假教学辅导每节按90元(九年级每节按75元)发放;行政值班人员按规定人数对应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收到教学辅导服务专项经费后,应按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不可以通过提取管理费、平均分配等方式搞变相集体福利,向未参与服务的教职工发放劳务费。
第十四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校务公开制度,按月先将教学辅导劳务费发放情况在校内公示,待上级有关部门相关专项经费下拨后按相关程序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区社会事业局对普通高中开展校内教学辅导工作做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组织学生集体满课时补课或上新课、借机乱收费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区社会事业局协调区财政金融局,对教学辅导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做监督和管理。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法律和法规行为的,按《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八班级升九年级开展校内教学辅导相关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各类教学辅导人员课时费用按初高中工作量1:1.2的比例发放补助。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相应年级开展校内教学辅导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筹;向学生收取相关联的费用需按规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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